嵌入性视角下乡村振兴中介化治理机制研究
——以浙北为例

寿敏好 郭旭 郑哲予 朱炜

摘要:自2018年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以来,政府或资本主导下的乡村振兴面临多重困境与挑战,亟须关注和研究可持续型乡村振兴模式及其内在治理机制。浙江北部地区作为我国乡村振兴示范引领区,近年来兴起了由地方政府、市场主体与村集体多方合作,形成以“基金+运营”为特征的中介化治理模式。基于新经济社会学嵌入性理论,笔者构建了乡村振兴中介化治理机制的理论分析框架,从组织嵌入、制度嵌入与社会嵌入三个维度,结合案例阐释乡村振兴下的中介化治理机制。研究认为:组织嵌入提供了多方协作与博弈的桥梁;制度嵌入确保多方实现激励相容;社会嵌入则充分发挥了乡贤及其社会资本的治理主体性。乡村振兴应关注治理所根植的乡村社会场域,重视自下而上的发展路径,构建更为地方化的运行机制,以实现乡村振兴的可持续性。

关键词: 乡村振兴;中介化治理;机制;嵌入性;浙北

自2018年我国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来,各地推进了不同模式与类型的乡村振兴实践,学术界从多个角度对乡村振兴的模式、绩效、困境、政策梗阻等方面展开了讨论。当前乡村振兴主要存在三种模式,一是政府主导型:以地方政府为主导,通过项目制方式,大力推进乡村环境整治、基础设施改造以及乡村硬件环境改善,在短期内使得乡村形象显著提升。但由于较多项目忽视市场,传统乡村振兴模式缺乏造血机制,自发展动力不足。二是市场主导型:资本涌入乡村,城市工商业积累的大量优质资源要素流向农村[1]。但城市资本在涌入农村时,其所蕴含的激进的现代性会对传统村庄的乡土性有着一定程度冲击,往往会消解乡村集体原本式微的庇护作用和土地的传统保障作用,对村庄原有的利益格局形成巨大冲击[2],一方面会对村民原有利益造成影响,另一方面由于下乡资本对土地的非农化冲动,进而对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形成隐患。三是合作治理型:区别于基于行政层级的垂直治理模式,合作治理模式下的乡村振兴提倡构建以政府为核心主体,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治理格局[3],在共同的乡村公共利益驱使下,各主体广泛开展合作,推进乡村发展。然而,治理主体之间尚未摸索出成熟的合作治理机制,政府多以行政任务包揽协调各方主体共同推进,这容易使政府职能悬浮于村级组织,从而造成自下而上的底层回应不足,给合作治理埋下隐患,阻碍发展。

2024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发布,提出从六个方面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一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二是确保不发生规模性返贫;三是提升乡村产业发展水平;四是提升乡村建设水平;五是提升乡村治理水平;六是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全面领导。乡村振兴成败的关键是能否寻找到内生于地方性的治理模式与机制。在分权化、市场化以及广大乡村地区所表现出的空心化、原子化多重背景下,不同地区在推进乡村振兴的过程中,如何超越政府或市场主导,实现有效的乡村治理,最终实现乡村振兴是当下我国各地亟须解决的理论与现实问题。浙江北部地区作为“千万工程”的发源地以及乡村振兴示范引领区,产生了一系列的理论与实践探索,近年来形成了以平台公司中介化治理乡村振兴的新模式,可为乡村振兴可持续发展模式的探索提供一个新的思路。在该模式下,县级政府通过“新时代美丽乡村精品村创建资格遴选”评选出精品村建设实践村并给予财政支持,乡镇政府对入选村庄进行财政拨款支持其建设发展,平台公司为村庄量身定制乡村发展路线,争取各级财政资金参与的政府项目落地乡村,为乡村振兴带来大量的资金支撑,村委会代表村民利益与平台公司合作,为平台公司后续的市场化运营保驾护航,政府、资本和村民三者通过股份制的方式形成相互渗透的利益格局。

本研究关注的核心理论问题是:浙北地区中介化治理模式的关键机制是什么?也即,在浙北该类型的乡村振兴实践中,地方政府与工商资本、村集体、农民如何构建了良性互动的治理机制?解释并发现有效治理中的实现机制至关重要。在我国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研究新模式中的地方政府、市场主体、村民之间如何形成有效的治理框架与机制,协调各主体的利益关系,并最终形成乡村“善治”,对我国其他地区开展乡村振兴实践具有理论和现实借鉴意义。鉴于此,本文以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刘家渡村为例,基于经济行为与社会体系间的相互引导、促进和限制的复杂联系的嵌入性,从组织嵌入、制度嵌入、社会嵌入三个角度研究中介化平台公司介入的乡村振兴的运作机制,以期为我国乡村振兴治理提供参照与借鉴。

1 文献述评:嵌入性理论与乡村振兴治理机制的分析框架

1.1 国内外乡村振兴模式比较

1.1.1 国内主流模式

政府主导的乡村振兴有着较强的政策导向性,政府作为治理主体的地位明确,并掌握资源的分配。在乡村建设中,政府主导型乡村振兴的实践可概况为“地方政府立项—地方政府投资—设计与策划—财政下拨资金—快速落地实施”,其关注的重点是自上而下“项目制”计划与执行,其核心在于以财政预算为保障,在行政命令式的推动下具有较强的实施性。从短期来看,政府主导型乡村振兴能快速改善乡村面貌与基础设施水平,但由于忽视市场力量与乡村内生发展动力,往往导致项目后续失败与不可持续等问题[4]

资本主导的乡村振兴其特征在于通过资本下乡方式,有组织地将城镇的资金、科技、人才等资源流向农村,其目的在于资本的循环与增值,并在此过程中部分解决农村地区的农地经营、农民就业等问题。目前主流方式有两种:一是工商资本流入农地,通过土地规模化经营、发展现代农业,推动农业种植领域的资本化与规模化。二是参与土地综合整治与增减挂钩项目,参与“农民上楼”、低效建设用地整治等项目,通过运作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进而获取土地开发收益[5]。但资本的逐利性往往会剧烈地重构原有的村社利益格局,同时由于资本非农化冲动,当下乡资本难以获得农地规模化经营盈利时,往往会减少农业用地利用,转而发展乡村旅游、工业园建设等非农活动,国家粮食安全也会受到一定威胁[6]

合作治理模式下的乡村振兴蕴含着主体多元化和平等参与的共治思想。依据参与主体的不同,当前我国乡村振兴中大致可分为村企合作[7]以及政府和村庄之间的合作[3]这两大类。在村企合作治理模式中,企业被纳入村庄治理主体,建立村企联合的治理平台,组织化多元主体的合作参与,推进乡村发展。但在村企合作的过程中村企可能会出现企业与村级组织之间的利益共谋,形成以权力庇护和利益交换为基础的利益共同体。政府和村庄的合作治理模式则为乡镇政府、村级组织以及村民之间,基于特定目标共同组成治理主体结构,通过资源互补和优势合作的方式推动乡村发展的进程。该模式运作的关键在于各方主体之间应就合作治理意识达成共识,从而促进合作治理的深度与广度。

1.1.2 国外模式

在工业社会蓬勃发展而乡村日渐衰落的背景下,1940年代多数发达国家陆续开展了乡村复兴运动以及各具特色的乡村振兴建设。在日本,“一村一品”运动[8]是其乡村振兴的成功典范——在日本政府的大力倡导与政策扶持下,各地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探索富有地方特色的农村发展模式。在该模式中,政府负责挖掘本地资源培育农产品生产基地并对农业生产给予大量资金补贴,日本综合农协则负责为农民提供农业技术指导,并在农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销售环节建立产业链,促进产品的顺利交易。德国的乡村振兴中政府鼓励全体居民和经营者有效参与,实行自下而上的决策机制[9],强调地方基层参与设计,赋予村民更多的责任。在多元的伙伴关系治理模式中,农民处在一种以政府帮扶为辅的自组织的状态下,地方行动小组的建立以农民、企业、农村民间组织为主体,为乡村社会群体提供了合作共知的载体。基层的各个参与者通过良好的多向度合作,激活了乡村社会的内部活力,从而形成了完备的村民、企业和政府合作的协调机制。

1.2 嵌入性理论的评述

1.2.1 嵌入性理论

嵌入性(embeddedness)是新经济社会学研究中的核心议题,其核心是经济活动是与具体的政治架构、社会网络、制度基础以及文化传统相融合,经济行为的主体所具有的嵌入性会使得相关联的主体产生互动与互适关系,并进一步形成社会关系网络。英国经济史学家波兰尼(Karl Polanyi)最早用“嵌入”来描述经济体系运作过程中所蕴涵的社会体系的影响,他认为,“人类经济嵌入并缠结于经济与非经济的制度之中,将非经济的制度包括在内是极其重要的”[10]。随后,美国社会学家格兰诺维特(Mark Granovetter)[11]围绕社会关系和结构如何影响个体的经济行为的议题,分析了现代工业社会中嵌入于社会网络中的种种行为,进一步指出主体的经济行为嵌入社会结构,突出人的社会关系的重要性,并将社会网络理论(Social Network Theory)作为研究嵌入性的一个重要工具。他认为嵌入性应该作为一个动态的过程来研究,需要重视研究情境。不同领域的学者在波兰尼与格兰诺维特的理论基础上,围绕嵌入性进一步深化,通过构建不同的分析框架用以分析不同领域的具体问题,如制度嵌入[12]、组织嵌入[13]、社会嵌入与关系嵌入[14]、法团主义下的嵌入性治理[15]、后乡土嵌入[16]等类型的理论框架。

1.2.2中介化机制下的多主体嵌入性

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背景下的乡村建设是一个涉及多主体和要素的行动过程,政府公共资源以及市场要素在其中参与的广泛性和耦合性,引发了乡村治理结构的转变,包括政府角色转型[17]、村庄治理秩序的改变[18]、治理主体多元化[19-20]等等。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明确提出“引导和撬动社会资本投向农村”和“强化乡村振兴人才支撑”的战略举措。浙江作为美丽乡村建设的重要发源地,于2018年成为全国唯一的省部共建乡村振兴示范省,近年来在乡村振兴模式创新与实践领域做出了大量探索。浙北地区依托长三角核心区活跃的市场经济与社会网络,已成为浙江乃至全国乡村振兴示范地。在此背景下,地方政府、工商资本以及社会精英等多主体涌入乡村振兴实践,发展出一种与以往由政府主导或资本主导所不同的乡村振兴模式,本文将其称之为“基金+运营”的平台中介化治理模式。

这种模式的实践正在重塑乡村建设的逻辑以及乡村治理的结构:地方政府、村集体与有国资背景的乡村振兴服务平台通过合作成立本地化的乡村振兴运营公司并形成利益捆绑。地方政府提供公共项目资源,村集体负责整合土地资源、村社内部劳动力和资金等集体资源,专业的乡村振兴服务平台利用其资金与网络关系成立“专项乡村振兴基金”,以平台公司的形式构建社会网络并通过多方协作将各参与主体掌握的资源以制度嵌入以及社会嵌入的机制有效地投入乡村空间生产。

目前鲜有研究深入实证分析该模式的运作过程、机制及其风险。基于此,本研究选择该模式的一个典型案例——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刘家渡村的乡村振兴过程作为实证研究对象,基于嵌入性理论的分析视角梳理该模式下乡村振兴过程中的建设逻辑与治理秩序,剖析该模式中有效乡村振兴与治理的关键机制。

1.3 理论分析框架:乡村振兴运作中的嵌入性机制

嵌入性理论作为一种描述性的理论工具,在构建分析框架时常常利用社会网络分析来考察嵌入的状态。在国际的农村研究中不少学者同样考察了社会网络协作实现发展目标的潜力,例如在内生社区倡议[21]中,农业环境行动组织[22]和小型企业集群[23]。事实上,社会网络本身已被提出作为概念化农村地区活动的重要方式[24-25],该领域的许多学者借鉴嵌入性的概念,进一步解释了集体行动的关系动态和后果。乡村振兴作为一个多主体参与的行为过程,需要政府、农民、市场等的多方协作,因此,选用嵌入性的理论视角可以用来解释农村行为体之间的合作机制如何影响运作乡村振兴。在平台公司“中介化”治理乡村振兴的模式中,地方政府与村集体、平台企业成立公司,通过形成嵌入关系关注乡村治理的全过程并影响相关主体的行为。在该模式中,地方政府、村集体、村民以及平台公司在新的规制下互动、博弈与协作,并形成了与以往不同的复杂治理网络。在本文理论分析框中,首先将从社会网络结构和协作关系的角度入手,剖析当前主流乡村振兴模式以及中介化平台运作模式在乡村振兴中所呈现的差异;接着从制度嵌入以及以乡贤作为乡村社会资本嵌入乡村建设的社会嵌入视角来解释乡村振兴中平台中介化治理的运作机制。

(1)组织嵌入。在具体的实践中,组织嵌入通常是安排与嵌入主体具有紧密关联的行为人至嵌入客体入职[26],或把嵌入客体的相关核心人员吸纳至嵌入组织之中[27]。在“中介化”运营机制中,存在两个维度的组织嵌入:一是村委会,在实践中,村委会尽管是自治组织,但往往扮演着基层政权的“准行政机构”角色,既是乡镇政府的“神经末梢”,也在很大程度上代表村民的利益;二是中介化平台公司,政府、村集体以及乡村振兴母公司合资在当地注册乡村振兴平台运营公司,以组织嵌入的方式构建政府、村集体与市场资本间互协作、博弈的中介平台,巩固多方的合作关系。

图1 治理结构

(2)制度嵌入。在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约束下,嵌入主体的行为往往会受到制度的干预,正式制度与非正式组织在农村社会的联系性,催生了平台公司在盘活农村土地时的一系列制度设计。在政策制度方面,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革新的探索与鼓励为平台公司盘活农村闲置资源提供了制度保障;从合同制度的角度看,平台公司与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降低了与村民签署宅基地租赁协议的信任成本,使土地盘活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3)社会嵌入。经济行为的社会嵌入突出表现为“关系嵌入”,即多边人际关系对于个人的经济行动与经济行为效果的影响[28-29]。围绕乡村的开发建设,乡土社会中非正式关系网络使得平台公司、市场资本、村集体和村民之间形成了多重关系嵌入。以乡贤为例的乡土社会资本,其威望与行动能力提高了外来资本在地建设的可信度以及执行力,这种地缘关系下的关系嵌入机制有利于维持和巩固多方长期的合作关系。

2 乡村振兴中介化治理机制:浙江省长兴县刘家渡村的实证

2.1 案例概况

刘家渡村位于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西北部,地处苏浙皖三省交界,东隔太湖与苏州相望,临近太湖龙之梦园区,东南距离湖州市区20 km,下辖11个自然村,村域面积3.37 km2,土地面积183.8 hm2,行政区域如图2所示。刘家渡村毗邻104国道、318国道及杭宁高速,与李家巷镇工业集中区仅相隔一条高速公路,交通便捷。整村以种植、养殖等产业替代了传统农业生产,农副业以葡萄种植、优质西瓜、水产养殖为主导产业,至2021年末刘家渡村已流转土地53.3 hm2,引进工商资本300多万元,用于现代农业。作为一个农业村,刘家渡村周边有工业集中区、新农都公司等大型产业平台,产业配套需求旺盛,是一个外来人口占比较高的城郊融合类村庄。多数村民居于城市但仍保留农村土地产权,长期维持在居业分离乡村空置的状态[30],宅基地资源利用率较低。

图2 刘家渡村行政区域

近年来乡村振兴平台公司长兴思腾入驻李家巷镇,以股份制的企业组织方式与地方政府、村庄形成合作关系,并成立本地“乡村振兴基金”,为乡村发展出谋划策。刘家渡村作为长兴思腾在李家巷镇的试点运营村庄,长兴思腾公司为其制定了打造以“集中居住样板+产业配套示范+新老居民融合”为目标的高端智能产业社区发展方案,并推动刘家渡村在2021年长兴县“新时代美丽乡村精品村创建资格遴选”中获得“直创精品村建设项目”资格。平台公司一方面在刘家渡村为周边产业园区引入相关配套业态,提升产业周边服务水平,使得周边地块土地增值;另一方面寻找适合刘家渡村发展的产业项目,为政府和市场资本牵线搭桥,并通过“乡村振兴基金”注入资金支持产业发展盘活目标项目,助推产业活力带动土地增值,从而实现多方共赢。在乡村发展过程中通过平台公司的“中介化”机制嵌入,政府和村委会将乡村发展的规划委托给专业团队承办,如此不仅解决了乡村振兴中村庄规划定位不清晰的问题,而且通过采取公司分红制将政府、企业与村民联系起来,减少了社会矛盾和冲突。2021年12月以来,笔者先后多次实地调研,期间与平台公司、县级政府主管部门、乡镇以及村委会和部分村民进行田野调查与深度访谈,试图探索平台公司介入下的乡村振兴模式与机制,并进一步思考新模式对乡村治理与乡村可持续发展产生何影响与问题。

2.2 乡村振兴中的组织嵌入

村委会作为国家政权在乡村基层的延伸的准行政机构,在乡村治理中一方面代表了村民的利益,起到连接地方政府与平台公司的中介桥梁作用[31]。在刘家渡村乡村振兴项目实践中,村委会代表村民的利益向长兴思腾公司要求较好的租金条件,并协助长兴思腾公司以可观的条件鼓励村民腾出闲置资源,采用“租赁+以地换地”的方案游说村民。村委会作为一个非正式组织,构建了平台公司与村民博弈的桥梁,增加了谈判的弹性空间与灵活性。村干部除了执行上级的行政指令外,更多会利用村干部的个人关系与威望推动违章建筑拆除、宅基地使用权租赁等工作顺利进行。除此之外,由政府、村集体以及乡村振兴公司三方合资注册的乡村振兴平台运营公司长兴思腾,则作为一个中介化组织构建了政府、村集体与市场资本间的交流平台(图3),强化了村社集体在乡村建设运营中的主体建设[32]。长兴思腾由上海思尔腾、长兴县李家巷镇刘家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长兴县李家巷镇石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长兴李家巷成信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出资建立,股份比例为思尔腾35%、村镇65%,该公司不仅是村庄运营的实施主体,还通过引入股权架构确定了各方的分红方式。刘家渡村乡村振兴项目中,思腾公司负责策划深化、工程承包、业态招商以及盘活产业项目,村委会负责拟定刘家渡村发展定位,征收村中闲置资产、基础工程建设开销、协调村民矛盾,政府负责审批村庄项目以及提供村庄建设发展补贴。通过明确的股权架构与项目分工,在刘家渡村建设过程中,各方主体的治理资源得到了合理的分配和使用。

图3 公司股权结构图

在市场资本注入乡村的过程中,基金公司的介入为资本下乡提供一个筛选机制。基金公司的组织架构决定了村民、政府以及长兴思腾公司在基金运作中的利益相关性,长兴思腾代表村集体、政府以及其自身的利益在长兴乡村振兴基金中占有一定份额并参与物色有上市潜力的标的,社会资本则作为基金的有限合伙人为标的提供资金支持。刘家渡村在标的项目的孵化中提供土地要素的支持,当标的开始收益时,长兴思腾则可从收益分红中获得3%的基金管理费,村集体、政府便可从中收益。通过基金公司的嵌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村民的利益、减小了下乡资本“圈地化”的可能性。

2.3 中介化公司运营乡村振兴的制度嵌入

2018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了完善农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政策,为激活闲置农房和宅基地提供了改革方向与制度保障。对平台公司与村民而言,制度不仅是一种约束也是保障。在刘家渡村的资源使用费缴纳、宅基地流转等环节中,地方政府和村委会与平台公司签订了相关协议。一方面为平台公司提供优惠政策;另一方面也约束企业的行为,以确保乡村振兴项目的整体推进以及保护村民的相关权益(图4)。

图4 政策制度嵌入机制图

刘家渡村村委会采取“租赁+以地换地”的方案与村民沟通,整合村内宅基地资源。在刘家渡村建设阶段,村民可以选择将宅基地租给村委会,村委会将与村民签订为期15年的租赁合同,并以10~12元/m2·月的价格向村民租赁自建房;村民也可以选择以地换地的方式,按该农户在刘家渡村原有的宅基地面积,在村内规划的新村换取相同面积的宅基地,并拥有相应的使用权。刘家渡村作为一个交通便利、周边工业发达的村庄,吸纳了众多外来务工人员,村中非本地常住人口达800余人,因此在刘家渡村“精品村建设”之前有众多村民会将自己宅基地上的自建房租给这些新居民,而这些自建房往往房屋品质一般,且按间出租,村民的租房收益远不如现阶段村委会给出的租赁条件(表1),因此也有不少村民与村委会签下了的租赁合同。除此之外,刘家渡村原先的村庄内的宅基地规划较为混乱,基础设施建设较落后,且有不少房屋年久失修,而作为搬迁安置点的新村,其居住环境要远优于此,“以地换地”的方案也因此得到了众多村民的支持(图5)。

表1 宅基地流转前后农户租金收入对比表(以125m2*3自建房规格为例)

宅基地租赁管理方式个体出租统一租赁计算标准按间收费10~12元/m2·月出租用途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村委会统一管理年收入/元18 00054 000

图5 合同制度嵌入机制图

截至目前,村委会采用以上两种方案与80多户村民达成了协议,将村内闲置资产进行整合,并由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将流转的土地出租给平台公司,由其统一运营。在建设前三年,镇政府、村集体给予平台公司一定的优惠,即村民宅基地的租金由村集体与镇政府一同支付,减轻其在前期为招商引资做建设的资金成本。然而在业态未真正引入之前,从资金投入成本可以看出,村集体、镇政府与长兴思腾的合作关系并非完全平等,因此为了保障村集体、镇政府的权益同时推进长兴思腾在盘活宅基地方面的工作,三方签订了对赌协议:若长兴思腾在一年内招到10个业态,第一年租金全免;第二年若能再招到10个业态,第二年租金也全免。激励机制让村委会手中的集体资源尽快脱手盘活,提高平台公司的工作效率。

2.4 中介化公司运营乡村振兴的社会嵌入

熟人社会仍然是现代乡村社会的底色,非正式社会网络在乡村建设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33]。通过社会嵌入机制,平台公司可以获得市场之外的关键信息、资源甚至是政治庇护。平台公司作为嵌入的主体,在运营乡村振兴中的各种经济行为被嵌入于乡村的熟人社会结构,而信任、文化、声誉等作用机制则是嵌入的主要方式。这种嵌入发生在平台公司与村集体、以乡贤为代表的乡土社会资本之间并形成了多层次、多重关系网络(图6)。

图6 社会嵌入机制图

在刘家渡村的建设过程中,无论是乡村振兴项目的推进还是建设工程项目的实施,平台公司的社会嵌入都较为普遍。平台公司在李家巷镇选择乡村振兴目标村庄时,刘家渡村村书记通过其乡贤的威望与社会资源为刘家渡村争取到平台公司的市场资源,并为之后的精品村建设的竞选助力。“当时李家巷镇政府为我们提供了四个村落作为项目对象的预备选项,最后选择刘家渡村作为我们的项目对象是因为刘家渡村的村书记,我们认为这个村有奇人,能干的村书记可以大大提高我们乡村振兴项目落地的可行性”(2022年8月对平台公司负责人的访谈记录)。得益于乡贤的熟人关系网络,平台公司在乡村振兴中的招商引资、运营等环节收益颇丰。村书记依靠自身经商的人脉背景为刘家渡村带来产业引入的便利。与此同时,平台公司通过为村庄提供一定的福利、承担部分村庄义务作为回馈。如为当地村民提供一定的就业岗位,在长兴思腾公司中本地员工约占2/3。综上,在刘家渡村平台公司中介化运营乡村的建设过程中,“关系网络”隐匿于“利益网络”之后,但在维系平台公司、村集体与村民的长期合作中发挥着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3 结语与展望

与地方政府主导下的中介型治理模式所不同,浙北地区由于其民营经济主导、更为显著的市场网络以及乡贤资源,在乡村振兴实践中发展出本文所提出的新的中介化治理模式。民营经济的主导地位为该模式提供了充足的市场活力和创新力,发达的市场网络为不同主体之间的自由互动创造了良好的环境,乡村拥有丰富的乡贤资源则使合作中的各方能够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形成互补合作。市场主体并没有以“法团化”的形式被统合到政府所主导的合作网络中,地方政府(县乡两级)、市场主体与乡贤之间保持着缺一不可、互为必要的关系。这种较为平等的、网络化的合作模式对我国广大地区的乡村振兴乃至乡村治理提供了经验借鉴和启示。

从乡村治理模式发展的角度来看,中介化治理嵌入模式既为自下而上的资本投入建立了监管机制,同时又完善了乡村自主发展与治理体系,为构建统筹协调下的乡村多元发展的振兴模式提供了积极的参考。以平台公司为中介运作乡村振兴的模式相较于政府主导型、资本下乡型,其最大的创新之处在于对乡村振兴各主体参与度的重视与平衡[34],平台公司一方面构建村集体、政府以及资本多方之间的反馈格局,另一方面保持对资本的监督,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保证社会效益的实现。在该模式下,村民不再是“电视机前的主人翁”,而有机会参与到自身生活的环境的改变中;专业的乡村振兴团队为村庄量身规划,使得政府资金在拨款使用时更有目的性和针对性;社会资本的入驻被规制在村庄规划下,减小了圈地运动发生的可能性。

从城乡发展的角度来看,乡村振兴离不开乡村精英的带头作用。在城乡融合发展的进程中,乡贤的成长背景是多元的,城市的市场逻辑与乡土社会的社会情境在乡贤治村的过程中共生[35]。乡贤治村的逻辑并不是道德维度的单向嵌入,而是多元嵌入与融合的结果,是基于市场导向的个体理性行为与村庄发展需求的互动共存结果。

从土地政策的角度来看,中国乡土社会的发展并非植根于西方法治的土壤,在进行乡村振兴的过程中,政策的制定及实施不能忽视其社会中独有的熟人情结、民俗习惯以及道德准则所带来的影响;同时也由于乡村振兴的实验性,在乡村土地政策的实施上也应该留有弹性操作的空间。而土地政策作为财富的再分配工具,应该做到公平分配土地增值收益,保障农民的权利,从而推进共同富裕的发展[36]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中介化运营模式带来的嵌入性积极影响不能被视为理所当然,在建立起一定团体权威后的中介化公司一旦切断与乡村建设的联系往往会发生脱嵌的现象[37],这种脱嵌可能表现为资源断裂、社会隔离和经济衰退等问题,对乡村振兴带来潜在风险可能会破坏乡村先前的经济增长和价值获取的基础。因此,下一步对平台公司介入乡村振兴的制度性建设与风险防控研究将成为乡村振兴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注:文中图表均为作者绘制。

本研究的调查与开展得到了刘泉、朱子宸的大力帮助;同济大学朱介鸣教授、裴新生副院长以及陈晨、郭炎、朱继任等学者就本文进行了多次交流与指导,特此致谢!也一并感谢匿名审稿人的评审意见。本文文责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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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udy on the Intermediation Governance Mechanism of Rural Revitalization in Northern Zhejiang Based on the Perspective of Embeddedness

SHOU Minhao, GUO Xu, ZHENG Zheyu, ZHU Wei

Abstract: Since the implementation of rural revitalization strategy in 2018, rural revitalization led by government and capital has faced multiple dilemmas and risks, and it is urgent to pay attention to and study sustainable rural revitalization models and internal mechanisms. As a demonstration and leading area of rural revitalization in China, the intermediary governance model of “fund + operation” has emerged in Zhejiang Province in recent years through the cooperation among local government, market players and village collectives. Based on the embedding theory of new economic sociology, a theoretical analysis framework of the governance mechanism of rural revitalization is constructed, and an attempt is made to explain the mediated governance mechanism of rural revitalization from three dimensions: network and collaborations, institutional embeddedness and social embeddedness, combined with cases. The study concludes that organizational embeddedness provides a bridge for multi-party collaboration and game; institutional embeddedness ensures the incentive compatibility of multiparty; and social embeddedness gives full play to the governance subjectivity of villagers and their social capital. Rural revitalization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the rural social field in which governance is rooted, attach importance to both government-led and community-based development paths, and build more appropriate strategies and mechanisms to achieve sustainability in rural revitalization.

Keywords: rural revitalization; intermediation governance; mechanism; embeddedness; Northern Zhejiang

文章编号:1673-9493(2026)01-0068-07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830/j.upi.2023.665

作者: 寿敏好,浙大城市学院国土空间规划学院,本科生
郭旭(通信作者),博士,浙大城市学院国土空间规划学院,浙江大学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讲师,硕士生导师。guoxu213@163.com
郑哲予,宁波诺丁汉大学人文社科学院,本科生
朱炜,博士,浙大城市学院国土空间规划学院,副教授,副院长

浙江省社科规划“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五届五次全会精神研究阐释”专项课题“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下杭州都市区土地一级发展权配置失衡的测度、机制与优化”(86),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产权强度对集体建设用地减量规划实施的影响机制与政策优化”(23YJCZH065),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面向乡村产业振兴的土地利用转型研究”(23&ZD114),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浙北地区专业化运营乡村振兴模式研究:评价体系、绩效风险与政策建议”(202313021022),浙大城市学院数字乡村研究中心2023—2024年度课题“浙江省跨乡镇土地综合整治助推城乡融合的机制研究:以湖州为例”(01)

(本文编辑:许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