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价值是人类发展过程中经由不同价值观,有目的、有选择地予以继承或传承的东西,因此主流价值观对遗产的认知和判断至关重要[1]。意大利是拥有长期农业传统的欧洲国家,其乡村建筑遗产保护经历了100 余年的发展。现有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建筑保护与更新政策机制[2-3]、村落及遗产地文化景观的价值探索[4-5]、政策分析及历史景观调查[6-8]等等,而对意大利官方话语下乡村建筑遗产保护主流实践与价值认知转变的综合性分析不足。事实上,在20 世纪初期以来意大利转变为工业强国的过程中,乡村建筑破败与合理利用的问题一直为建筑师和规划师所关注,并形成了近一个世纪的研究线索,在动态社会背景下演化为不同时期的政策和实践。本文试图厘清这一历程,为我国乡村建筑遗产学者和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启示。
意大利语境下的乡村建筑(architettura rurale)是逐渐演进的、多学科建构的概念。相关记载可追溯至罗马共和国时期的“农舍”(domus rustica)[10],意指农业劳动者的基本起居空间以及贮藏农产品、工具的场所。古罗马学者瓦罗在《论农业》中记载了不同农舍的构造类型、选址和尺度[11],强调这些建筑实用(utilitas)且具有美感,令人愉悦(di diletto)。在意大利,对乡村建筑的实用性和美学价值的保护倾向到20 世纪初期才集中出现。法西斯主义政权执政时期,在去城市化背景下大刀阔斧进行的乡村建设引发了对该领域的研究热潮。这一时期的相关研究对核心概念的表述各不相同,多以“乡野建筑”(architettura rustica)[7]、“非主流住宅”(architettura minore)[12]、“乡村民居”(case rurali)[13]等表述出现,其中以乡村民居这一表述最为主流。1930年意大利国家研究委员会(CNR: The National Research Council of Italy)以大区为地理单元开展了一系列乡村民居调查,形成了早期较成体系的乡村建筑研究。乡村建筑单体的美学价值、实用价值得到重视。1950年代—1960 年代,二战后的快速城市化使乡村建筑遗产保护问题更为迫切,这一时期的政策实践进入发展阶段。以罗伯特·帕内(Roberto Pane)为代表的学者开始强调村落作为整体的遗产价值,并在具体规划活动中践行这一思想。1970年代后,一系列呈体系化趋势的法规出台,对乡村建筑遗产价值的认知逐渐从单体转向为包含历史建成环境的整体。
受到欧洲后生产主义和后现代主义影响,1980 年代—1990 年代的官方语境对乡村以及乡村建筑遗产的认知逐渐多元化,社会价值、赋能偏远地区发展成为意大利乡村建筑遗产保护的关键词。这一时期意大利乡村建筑保护发展与其他欧洲国家出现分野。法国乡村美景保护相关政策脱胎于20 世纪初期[14],并在20 世纪中后期发展出依托国家—大区—省级—市镇的法定规划体系,其当代保护实践主要依靠乡村遗产登录与品牌认证。而具有分权传统的德国以联邦、州和社区三级行政管理层级进行空间规划管理,并在《土地整理法》中纳入乡村建设管理规范,同步进行的乡村更新计划更注重通过规划手段提升基础设施与美化环境[15]。意大利在该阶段则切实发展乡村建设管理机制,编制修缮更新导则,并进一步拓展景观和地域价值,将乡村建筑的生产功能、环境价值、文化遗产和旅游产业整合为一体,形成在欧盟内差异化发展的重要策略。
跨学科趋势在20 世纪末至本世纪初的实践与政策制定中意义重大。这一阶段的乡村建筑被认为是体现区域景观和文化识别度不可或缺的部分。相关法律文本也明确乡村建筑作为整体具有可被识别的聚落景观特征。乡村建筑不再被简化为“某种”建筑,而被视作改变地方景观的人类活动。
现有学术文献尚未就意大利语境下的乡村建筑遗产作出标准定义,但目前学界普遍认为意大利乡村建筑遗产保护具有三方面特点。(1)从概念及所指对象来看,从狭义的单体建筑保护拓展至近年来不同法律文本中文化景观的一部分。(2)从保护历程来看,主要经历了四个阶段:发源于20 世纪初期法西斯政权下对乡村建设和遗产保护的关注;二战后1950 年代—1960 年代乡村加速衰败,但对聚落整体的保护实践已开端;1970 年代—1980 年代乡村建筑遗产保护与乡村建设法律法规逐步系统化;1990 年代受到欧盟乡村发展计划影响,发展出整合基本价值(即历史、文化、建筑价值)与社会价值的多元价值标准,并在此基础上加强地域价值和景观价值。(3)从政策法规演进来看呈体系化、规范化的特征,逐渐形成一套完整的遗产保护制度。其经验与方法值得我国学者深入探讨。
乡村建筑在20 世纪初期的意大利学界主要以“乡村民居”的概念出现。在意大利共和国成立50 周年之际,1911年“意大利民族志”展会中搭建的各地乡村民居模型展示、巩固了意大利乡土建筑及其中的民族性。事实上,20 世纪初期对乡村建筑的关注是意大利作为传统农业国家,从社会、政治、文化三个角度回应现代性危机的体现。社会方面,受一战影响的意大利迫切需要通过复垦土地、建设水利设施来提高农业生产力[16]。而后的法西斯政权又面临着严峻的社会问题:大规模工业转型,农村居民涌入城市导致就业岗位和居住空间缺乏。因此当局提出通过规划工具充分利用乡村资源,通过去城市化(disurbanistica)策略控制城市发展并实现区域发展平衡[6]。受此影响,文化方面,意大利“超级农村”(Strapaese)运动激烈讨论了现代城市化导致的民族性缺失的问题①期刊《荒野之人》(Il Selvaggio)中对“超级农村”有如下定义:这是为了保卫意大利人民乡村性和农民性的运动……是对(我们出于本能和爱去守卫的)民族、环境、气候和思维方式最绝妙的阐释……是对外国思想和现代主义潮流的反击……这些潮流是危害、摧毁意大利文化特质的威胁。。乡村建筑成为一种政治手段和意识形态表征,被赋予强烈的符号价值。在这一背景下,一方面,以乔瓦诺尼(Gustavo Giovannoni)为代表的学者认为乡村建筑经济、简洁、实用且饱含民族性(Italianità)[6],希冀通过乡村建筑相关研究深入解决新农村建设和亚平宁半岛的乡村设计问题[10]12,关注其美学价值和“野性”多于构造理性。另一方面,朱赛佩·帕加诺(Giuseppe Pagano)对美学价值持谨慎态度,更关注不同地理环境下的社会如何创造居住环境,其饱含人类学视角的保护主义倾向催生了一列深入发掘乡村传统建筑功能价值、建筑价值、历史文化价值的研究活动[17]。
帕内深受帕加诺影响,在1928 年《建筑与装饰艺术》[7](Architettura e arti decorative)期刊中强调乡村建筑的历史价值存在于建筑与周边环境的抽象关系中,肤浅的风格式模仿并不可取。帕加诺更是在几年后发出宣言:“意大利建筑简洁、富有逻辑,并在道义与形式上都贴近乡村建筑传统,这一点极其重要。”[9]17 他们还批评传统的官方建筑史是紧紧围绕庙宇、教堂、宫殿的风格史,没有为乡村建筑留出一席之地。
1930 年代开始,大量乡村建筑相关的学术成果逐渐涌现。帕加诺通过照片、草图和注记归纳出各地域乡村建筑的类型、功能和特征,并策划1936 年米兰三年展中的乡村住宅展,引发了意大利国内甚至国际对意大利乡村建筑遗产价值的关注(图1)。1938 年意大利国家研究委员会更全面地以大区为地理单元进行乡土民居考察,研究对象主要是不同地理文化空间差异性特征下的居住形式和农业生产活动空间,形成了早期较成体系的乡村建筑研究。期刊《建筑学》(Architettura)对这一乡村转向作出评价:“今日意大利建筑在政权的推动下超越了国际流行的现代主义概念。(乡村)建筑在近些年从我们深厚的传统中汲取了富有活力的养分。”这一时期的乡村建筑从遗存变成遗产,已经逐渐从其原生的社会文化环境中剥离出来进入彼时的当下语境,以满足特殊政治时期的精神文化需求[6]330。
图1 意大利乡村建筑展——乡村住宅的功能(1936 年)
资料来源:Anty Pansera,Storia e cronaca della Triennale:290-291
保护派学者的呼吁推动了文化遗产保护法规的出台[18]。1930 年代,《具有历史和艺术价值的文物保护法》提出文物保护机构应拟定保护清单,保护对象是所有具有艺术、历史、考古或民族志价值的遗产。这一时期的法案倾向对建筑单体进行保护,保护实施主体是地方文物管理部门。但一些乡村建筑或因不具有上述价值而没有受到应有重视,另一些本身具有某种遗产价值的乡村建筑也因正在进行的农业生产活动而未得到适当保存。
二战后的意大利面临深刻的社会危机。大量历史城镇面临重建,农业机械化推动了快速城镇化。与此同时,学界迎来建筑修复与保护理论探索热潮,不少学者和实践者延续了战前对乡村建筑的关注。意大利国家研究委员会以地理单元为基础的乡村建筑调查持续至1950 年代[19]。萨莫那(Giuseppe Samona)、皮奇纳托(Luigi Piccinato)等学者纷纷在主流学术期刊《城市规划》(Urbanistica)中发表对乡村建筑破败的担忧[20];德卡洛(Giancarlo De Carlo)等筹办的1951 年第九届米兰三年展中的“非主流建筑”展,思考如何将建构理性有选择地注入战后乡村,而不仅是单纯怀旧。1960 年代的经济腾飞以及进一步城市化发展催生了新的住宅需求,不少农业用地依法转变为建设用地,以容纳更多低成本新建住宅,城郊景观经历巨变[21]。在皮埃蒙特(Piemonte)乡村,一些居民因对居住条件以及民居“落后”面貌的不满而进行自主更新,用石灰完全抹去原本的砖石砌体(图2,图3)。
图2 皮埃蒙特一处修缮于1960 年代的住宅
资料来源:Alessia Saletta,http://ioagisco.it/it/(作者已获得使用授权)
图3 修缮于1960 年代的住宅在1990 年代被复原
资料来源:Alessia Saletta,http://ioagisco.it/it/(作者已获得使用授权)
面对乡村建成环境的变化,1968 年颁布的1444 号法令限定了农村新建房屋的建筑密度、间距、高度和扩建。值得关注的是,评鉴式修复学派代表学者帕内通过规划实践对这一时期的乡村建筑遗产保护问题作出了回应。一方面他受乔瓦诺尼和帕加诺影响,注重乡村建筑作为地方文化的“见证和记录价值”(valore testimoniale e documentale);另一方面,他更加着眼于乡村建筑的“聚合特征”(coralità)及其潜在的地域价值和文化识别度,从建筑人类学视角在坎帕尼亚大区内深入开展民居普查。他首先提出应在区域尺度通过规划工具采用分区法对不同类别区域内的建筑采取不同修缮更新措施①根据景观价值、建筑保护现状以及当地居民对环境的利用分为a、b、c 三区。规划明确a 区建筑的维修、修复和特殊型修缮禁止体量的增加,在c 区的更新则允许20%的扩建。值得注意的是,不少历史聚落都被划入c 区(社会经济发展推广区),体现出避免孤岛式保护建筑遗产,鼓励促进社区社会经济发展的逻辑。,在这一工作的基础上形成了侧重乡村遗产保护②在“自然环境保护区”禁止任何形式的新建。“历史村落聚集区”则划分核心区和缓冲区。对核心区需编制保护规划,规划通过前只允许普通修缮和加固;在不影响历史聚落风貌和自然环境时可新建小学、体育设施等。“历史村落散状分布区”应在1∶500 的图纸上识别具有历史价值的建筑(进行体量、立面分析以及照片拼贴记录)进行保护式修复;其余现存建筑应明确相应干预类型、材料和技术。“一级环境及聚落更新区”包括耕地和具有环境、历史艺术价值的聚落,对新近建成区的干预以更新为主旨,并划分核心区、新近城市化区、满足新居住需求的住宅扩张区、公共设施区、旅游设施区、手工业生产空间(需要编制生产计划)以及农田(需按照规范建造田间道路;允许修建矮墙)。规划明确以上区域新建乡村住宅需限制高度和面积比;增建部分不超过现存使用面积的15%。“二级环境及聚落更新区”与一级类似,但主要指分布在内陆和山区的聚落。该区域的建筑可以有小于现有使用面积15%的增建;农田区域新建建筑可以有30%增建。的索伦托-阿马尔菲地区区域规划(PTP: Piano Territoriale Paesistico della Penisola Sorrentino-Amalfitana)[22](图4)。
图4 索伦托—阿马尔菲地区区域规划(1987)
资料来源:作者根据参考文献[22]绘制
1970 年代开始,生产主义危机下的欧洲开始反思大规模农业集约化带来的乡村景观变革,这也推动了新保护法规的出台。1978 年颁布的《住宅建筑法》(Norme per l’edilizia residenziale)是指导之后几十年城乡住宅建筑及遗产保护的重要法规。其中第31 条详细界定了各类修复、更新、新建、扩建乡村住宅的适用范围。
地方政府也纷纷对新建建筑、已有建筑和其他农用设施作出规范。托斯卡纳在1979 年颁布的《农村地区建设规范》中要求各小市镇、村(人口5 000 以下)的总体规划中划分保护区、修缮区和新建区。同时规定农场必须在其“农业活动发展计划”中证明新建建筑对农业生产活动有促进作用且符合地方建筑类型,鼓励废弃建筑内卫生和基础设施的提升与再利用。建筑与环境的关系在这一时期得到统一考量,一些地方性法规开始明确乡村建筑修缮更新产生的用地性质改变和相应的奖惩标准。
1980 年代后,乡村旅游成为协调城乡关系、刺激乡村发展的战略。1985 年意大利政府出台大力推动乡村旅游发展的鼓励性政策[23]。各地方政府也颁布旅游发展影响下的乡村遗产保护与更新条例。1986 年开始,所有乡村地区用于农业活动的建筑和构造物都被纳入“乡村建筑”的类别并受到上述法规的管控。由此可见,基于战后对遗产保护认知的转变和一系列致力于乡村建设管理的实践,较为精细化的乡村建筑管理政策逐渐在1980 年代末形成。
1990 年代开始,受欧盟一体化进程、环境主义兴起以及可持续发展思潮的影响,意大利试图将乡村的生产功能、环境价值、文化遗产和旅游产业整合为一体化发展策略,以寻求在欧盟内部的差异化发展[24]。这一时期意大利乡村建筑遗产保护政策发展出整合建筑遗产基本价值(即历史、文化、建筑价值)与社会价值的保护基本面,并在此基础上强化地域价值和景观价值。
1989 年,意大利加入了欧盟框架下的六年一周期的乡村发展计划。在该框架内,各成员国筛选地方行动小组(GAL:Gruppo di azione locale)作为实施乡村发展计划的主体,实施包括教育、旅游、建筑遗产保护和修缮导则编制等项目。小组的成员均是其管辖范围内的居民,且尽可能广泛地覆盖各类社会角色、反映社会问题。乡村建筑遗产保护不仅考量历史、艺术和建筑价值,更因多方参与而产生的社会价值成为推动地方社会融合(coesione sociale)的重要路径[25]82。编制导则一方面可应对建成遗产的自然破败,另一方面可更好地指导日常干预活动。2001 年颁布的《建筑条例汇编》基于1978 年《住宅建筑法》,囊括了之前所有建设法规的整合汇编条例,进一步明确各类干预措施的概念以及全面监管施工的行政程序。因此,修缮更新方案和审批需遵从一系列精细化的行政程序和手段,并根据修缮导则进行操作。这一机制保证了对乡村建筑遗产基本价值的保护[2]。
21 世纪伊始,在日益激烈的全球化市场竞争背景下,欧洲乡村发展高度依赖农业商品化和专业化。同时,文化景观研究兴起和乡村游持续升温也影响了意大利乡村建筑遗产保护实践。在新的时代需求下,乡村建筑遗产逐渐被视作“区域性景观”(paesaggio territoriale)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我们可以在相关政策法规中探寻这一概念的三次转变。
首先,基于前文论述的基本价值保护机制,进一步筛选重点项目进行名录式保护的工作有序展开。2003 年意大利文化遗产与旅游部颁布《乡村建筑保护与赋能条例》(Disposizioni per la tutela e valorizzazione dell’architettura rurale,下称《条例》),明确国家层面应划拨专项资金确保各大区每三年制定鉴别、保护和加强建筑与历史环境特征的计划,以及相关保护、破坏行为的奖惩措施;并明确干预对象为建成时间在13 世纪—19 世纪期间的、见证传统农业经济活动的聚落与乡村建筑。建成年代(aging)和“见证传统农业经济活动”这两个标准体现了视乡村建筑为地方传统景观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保护取向。
2004 年颁布的意大利《文化遗产和景观法》认为乡村建筑遗产还应“具有历史价值及民族志人类学价值……以及在特定区域环境下可读、可被识别、与当地传统历史及社会关联的元素”。受此影响,2005 年的部长令进一步拓展了2003年《条例》,明确乡村建筑还应是“见证了地方历史并具有人类学价值;见证了城市规划活动、社区历史发展、传统农业经济活动和景观演变的建筑物和聚居地。”这一定义体现出广义的乡村建筑囊括聚落的概念,作为一个整体具有可被识别、值得保护的景观特征。自此,乡村建筑不再被简化为“某类”建筑,而是被立体解读为改变土地及农业景观的人类活动[24]。基于这一概念转变,2005 年部长令中乡村建筑包括“民居、农业经营管理活动空间及相关建筑结构、历史道路、水渠及灌溉系统、梯田系统、石窟洞穴、地方宗教元素和符号及具体建造技术”。从中可以窥见一种超越建筑本体,囊括周边环境的趋于景观化的乡村建筑概念,视乡村建筑为人类活动与自然之间相互作用的结果,呈现一种景观化的趋势。
从实践角度,《2017 皮埃蒙特景观规划》(下称《景观规划》)作为近年来里程碑式的规划实践,体现了视不同类型聚落作为地域价值与景观价值载体的视角。其中基于GIS的空间数据管理平台是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该平台对各类“景观单元”和“子单元”中包含的地貌、森林、不同形态类型村落等“景观构成要素”的空间数据进行分类记录,来实现覆盖超过25 000 km2 景观的管理系统。以奥提留村(Ottiglio)为例,作为一处平原型村镇,处在69 号景观单元的6906 号子单元中,其乡村建筑与森林、草地、山川、水系等一样被视为动态景观构成要素(图5),每个景观构成要素对应的保护及管理法规也均在《景观规划》中有所记录。
图5 《2017 皮埃蒙特大区景观规划》第69 号景观单元6906 号子单元的景观构成要素
资料来源:作者根据《2017 皮埃蒙特大区景观规划》绘制
村内特殊的建筑构造特征是体现地方文化识别度的一部分,《景观规划》明确对其进行记录与保护。在奥提留村,坎通尼石(pietra da cantoni)的使用十分常见。具有特定功能和建造技术的葡萄酒窖(infernot)正是在坎通尼石层中挖掘砌成[25](图6)。坎通尼石来自中新纪时期波河平原被海水覆盖而形成的沉积物,黏土和石灰石的百分比不同则表示不同石材质量①低质量的坎通尼石具有倾向于蓝色的颜色,其岩体中碳酸钙与粘土的比例约为1:2,较为脆弱;高质量的坎通尼石具有倾向于黄色的颜色,碳酸钙与粘土的比例约为2:1,较为坚硬.详见参考文献[26]。,因此其保存和修复根据石材和建筑物的特征又有所不同。《景观规划》的不同景观子单元中都明确保护如坎通尼石这样体现地方文化识别度的地方性材料。
图6 坎通尼石层中的葡萄酒窖
资料来源:Enzo Massa,朗格—罗埃洛—蒙非拉托景观遗产协会(作者已获得使用授权)
总体来看,20 世纪初期意大利乡村建筑的艺术、历史、建筑价值被挖掘,在特殊社会政治环境下被赋予符号价值;现代化和城市化使得乡村建筑的实用价值逐步退化,催生了遗产保护视角下对乡村建筑的新认知。20 世纪中叶,战后重建以及快速城市化进程下,对单体建筑的保护趋向于扩展为考量历史建成环境。1970 年代—1980 年代,受乡村生产主义危机和乡村旅游兴起的影响,一系列普适性的乡村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形成,乡村建筑遗产保护以及乡村建设法律法规逐步系统化;1990—2000 年间,欧盟乡村发展框架下地方行动小组主导制定的修缮导则与更加精细化的乡村建设管理手段形成对乡村建筑遗产基本价值的保护机制,并体现出多元参与的社会价值。21 世纪之后,乡村建筑的地域价值和景观价值受到重视。景观规划对乡村建成区域进行记录与管控,明确保护地方性材料,将乡村作为区域动态景观进行保护并视之为地方发展的驱动力(图7)。
图7 意大利乡村建筑遗产价值认知演变概览
资料来源:作者绘制
我国和意大利同为拥有悠久农业传统的国家,复杂多样的自然文化条件孕育了大量乡村建筑遗产,乡村建筑遗产作为传统农耕文化的表征承载了民族记忆和文化内涵。意大利近一百年的较为持续稳定的遗产保护政策和乡村建设管理机制使得每处乡村角落都成为历史的见证,为发展基于地域价值、景观价值的相关产业,助力地方发展打下基础。我国自1980 年代至今形成乡村遗产保护的名录式双轨制体系,但不少地区存在建筑遗产保存现状差异大,乡村建设管理机制不完善、地域文化认同感丧失等亟须解决的问题。本文从社会背景、政策演变和重要实践三方面进行分析,有选择地借鉴意大利乡村建筑遗产价值认知演变及其保护历程,对于我国相关实践有以下启示。
在我国乡村振兴战略的大背景下,各级政府积极出台了多项政策推动乡村遗产保护,但参差不齐的施工质量使得乡村风貌发生剧变。政策角度看,意大利的经验是以持续稳定的普适性法规和乡村建设管理机制为基础,在保护建筑本体之上进而拓展其社会、景观和地域价值,避免了政策剧变导致的衔接和成本问题。鉴于此,我们应首先补充乡村建筑遗产的普查性工作,在此基础上建立精细化的乡村建设管理机制,同时发展满足不同保存现状的乡村所需要的修缮更新导则以及稳定持续的建设管理机制。进而关注乡村历史环境带来的多元价值,实现价值的延续、共存和功能融合。
此外,乡村振兴视角下的建筑遗产保护离不开地方利益相关者对遗产潜在价值的协同管理。意大利经验揭示了可以通过“上下结合”的方式加强乡村建筑遗产保护实践。例如:从自上而下的角度搭建官方的景观资源数字化平台,通过规划工具对建成环境和自然环境进行整合和管理。这对我国多规合一趋势下整合地方部门职能、减少资源浪费,在区域层面尝试搭建如《景观规划》的自然文化遗产数字化平台有所启发。从自下而上的角度来看,多元主体的参与固然十分重要,但还需思考在我国乡村振兴框架下组织架构的在地化发展。可以借用现有乡建中的人才组织模式和计划,充分利用驻村扶贫人员和志愿者组织,发挥其综合素质较好、社会责任感强的优点,如结合现行偏远贫困地区支教计划①《关于做好2021 年“三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有关实施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要求选派教师到“三区”支教。这是我国最需要帮扶的欠发达地区,也是乡村遗产保护薄弱的地区。,进行建筑遗产保护培训和基础资料收集工作,形成类似于地方行动小组的组织机制。
诚然,乡村建成环境的保护与发展是后工业化国家共同关注的议题,我们在细观他山之石之际也应博观约取,直面我国相当一部分乡村地区社会资本不足、自然文化资源匮乏的现实问题。因此可在有条件的地区进行政策与实践试点,以期为更广泛的乡村建筑遗产保护实践和乡村建设活动提供经验例证。
致谢:感谢匿名评审专家建设性修改意见,感谢都灵理工大学沃格拉(Angioletta Voghera)教授和米兰理工大学齐纳(Giuseppe Cinà)教授对本研究的悉心指导,感谢艾博理(Fabrizio Aimar)研究员提供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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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Review on the Evolution of the Value Cognition and Conservation Process of Rural Architectural Heritage in Italy
陈莉(通信作者),哈尔滨理工大学建筑工程学院,副教授;意大利都灵理工大学区域与城市研究及规划系,访问学者。303529343@qq.com
刘晓,意大利都灵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系,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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