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空间内嵌于公共生活,营造公共空间是提高社会多样性和促进文化间对话的战略之一。新冠疫情之下,大众习以为常的公共生活的重要性更是反复凸显。随着服务业和消费主义逐渐重新定义城市发展的主旋律,如何满足新兴城市中产阶层的需求成为城市与区域间竞争的焦点。1960 年代,私有公共空间(POPS: Privately Owned Public Space)这一创新概念被正式纳入《纽约市1961 版区划条例》:开发商创建供公众使用的城市空间,以换取额外的开发空间或者获得特殊豁免。该激励性区划制度在近几十年间得以不断改进和修正[1-2]。现今香港公共空间与私人资本的共生关系始于香港政府在1962年对纽约此类激励性区划制度的引入和延续,政府鼓励开发商提供公共空间,以换取更高的容积率和可开发面积,这类公共空间在香港被称为“私人发展的公众休憩空间”(POSPD: Public Open Space in Private Developments)①为保持行文一致与便于理解,下文统一将此类公共空间称为“私有公共空间”。[2]。该类空间主要指在私人发展项目中提供的公共开放空间,由相关政府部门(例如市政府)监督。开发商负责其建成后的管理和维护,并授予公众免费访问和使用的权利。
私有公共空间常附属于居住区、公共建筑或者购物中心等项目,既非纯粹的私人领域,亦有别于市民广场等典型的公共空间,脱离了传统的公共与私有之间清晰的二元图景。这种“皆非”的“居中”特质造就了其不可忽视的阈限性①阈限性(liminality)这一概念最早源自文化人类学中的仪式研究,由阿诺尔德·范根内普(Arnold van Gennep)于1909 年提出,并在1970 年代由维克多·特纳(Victor Turner)深入拓展。1986 年,历史学家让-克里斯托夫·阿格纽(Jean-Christophe Agnew)将其引入空间范畴,提出“阈限空间”(liminal space)概念,用以描述空间的社会状态发生变化,进入非此非彼的状态。[3]——一种间质的、填隙的空间,处于“是此是彼”亦“非此非彼”的不确定状态,体现了法律规训之下的一体两面:“公共空间”指所有人都能免费、自由使用的开放空间,土地和/或建筑物的所有者授予公众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访问和使用该空间的权利[1];“私”则表明了该公共开放空间所在的土地和/或建筑物的法律地位所有者对该空间拥有的连续所有权和管理控制权。
公共空间作为重要的城市公共服务类型之一,应该以公平的方式服务社区[4]。私有公共空间虽为市民提供了更多的公共空间,该空间的自由使用度却常常因受到人们的社会经济背景(socioeconomic background)的影响,而日渐沦为社会空间分异、不平等和监视的代名词[5]。尽管复制了传统流行城市空间的物质空间形式和商业模式,但私有公共空间的分布多集中在资本回收效率更高的地区,并常常通过与城市其他区域隔离来限制自身的公共性,也日益成为营造与合理化消费氛围、导向引人入胜的消费体验、促成休闲与消费行为的催化剂(catalyst)[6]。这无形中致使越来越多的人难以自由地使用公共空间和参与公共生活,进而引发了关于空间不公的讨论。
本文从空间正义的视角出发,以两个香港私有公共空间的典型案例为实证研究对象,结合现场调研和问卷调查收集公众意见,分析与细化空间正义在私有公共空间中的表达维度,并阐述其在多样性、可达性、公共性与管理等方面的阈限性特征,检视其中公私权力与公共生活的互相制衡,探索和显化香港私有公共空间中的私有化与公共生活之间的博弈关系。
一般来说,政治哲学领域对公平与正义的研究侧重于分析社会资源、财富等利益关系,特别是分配关系是否均等。例如: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在《正义论》中将正义(justice)作为衡量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指标[7]。但空间正义(spatial justice)的研究历史沿革相对较短,其定义尚未达成明确共识。大卫·哈维(David Harvey)1973 年的著作《社会正义与城市》(Social Justice and the City)从地理空间生产的角度反思社会正义原则的贯彻和实践,强调“领地再分配式正义”,推动了社会正义理论的空间转向(spatial turn)[8]。尔后,艾丽斯·杨(Iris Young)在其著作《正义与差异政治》(Justice and the Politics of Difference)中提出,不正义通过诸如边缘化、无权利等方式限制某些人口对社会资源的使用与排除其对空间过程的参与[9],此观点对正义概念的空间化影响深远[10]。苏珊·费恩斯坦(Susan Fainstein)在《正义城市》中从社会正义的视角探讨城市规划与政策制定,认为正义城市与公平、民主、多元的城市环境密不可分,其本质是通过公共投资和监管,保护公民的空间权益②转引自参考文献[11]。,而非支持既得利益者[12]。李建华和袁超则强调,非正义的城市空间现象是外部结构动力与内因文化动力的双重作用的结果[11]。
爱德华·苏贾(Edward Soja)通过《寻找空间正义》(Seeking Spatial Justice)构建了自身的空间本体论,强调社会正义形成的空间性(spatiality)[13]。他指出,空间正义注重人本主义导向的空间形态与空间关系[11],主张不同社会群体能以相对平等的方式自由、动态地行使空间权利,进行空间生产和消费[12]。空间正义是一个贯穿了分配过程和分配结果的可持续性长期目标,包含了物质空间分配正义、社会正义的城市化以及城市空间的权利等方面[12]。在苏贾的论述中,空间正义是对非正义空间进行解释与批判的两面一体,它不仅是一种理论和经验范式,更是一种指导更大范围正义的空间策略[10]。
目前对于空间正义的探讨倾向于中观层面的城市空间资源分配,而较少着墨于微观层面空间质性的空间正义表达。公共空间的空间正义表达不仅体现于分配过程与结果上的公平公正,还与公共空间在微观层面上能否提供安全、可负担、多样、自由的开放环境密切相关。空间正义相关研究既要关注空间分配制度公正,也应强调对不同群体,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公共空间诉求的回应与权益的保障[5]。为更好地理解空间正义在公共空间语境中的表达,简祎等(Jian et al.)通过系统文献综述和专家打分,提出并论证了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的空间正义研究框架[4]。该框架包含可达性与管理、社交性与多样性、社会阶层与信息、社会包容、需求与供给五个维度(图1)。简祎等进一步指出,公共空间的可达性、邻近性、管理与维护、社会包容度、公共性、社交性和多样性等因素均对空间正义的表达有积极贡献[4],强调通过空间的多样化规划满足不同使用者的需求,促进社会交流,从而营造不受个人性别、年龄和经济水平影响使用的公共空间。
图1 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的空间正义研究框架
资料来源:参考文献[4]
本文以简祎等提出的框架作为研究的基础理论框架。作为该框架的延伸研究与案例实证,笔者认为,私有公共空间作为公共空间的一种特殊形式,在空间生产的过程中相比普通公共空间涉及更多利益相关者,反映了更加复杂而富有张力的公私权力博弈和矛盾性生产关系。其空间正义的表达指向在需求差异与利益分歧之间达到与保持舒适的动态平衡[14],而对这种更为复杂的关系进行研究对于认识和解决其他公共空间中潜在矛盾有着很强的现实意义。因而,本文拆分了香港私有公共空间的空间正义困境,并以两个私有公共空间案例为实证,探索私有公共空间生产的过程和空间正义表达的影响因素,以期促进对当前城市治理的反思。
1.2.1 地产导向的公共空间选址与分配加剧了空间分配不均
尽管现有研究较少触及私有公共空间的分配逻辑,但作为城市公共空间供应的补充机制,私有公共空间的选址承担着促进公共空间供应公平性的责任,应正确反映城市公共空间的供求关系[15]。但是,由于缺乏适宜的公共政策引导和干预,私有公共空间的生产机制决定了其通常附属于开发项目而存在,这些项目的选址首先由市场和区域资本回收潜力驱动,因此通常集中在公共空间和奖励的建筑面积更易转化为资本的地方——较富裕的地区。尽管这种分配特征之于一些人口稠密的商业区可能是合理的,但这种资本回收导向的选址趋势所产生的位置偏差也可能导致城市片区中的公共服务集群,而忽略了公共服务欠缺的地区和人群的需求,使空间资源落入不公平分配的劣境中,进一步加剧已经普遍存在的不平等现象[16]。
1.2.2 消费主义与绅士化审美带来了资本霸权困境
在全球化背景下,为迎合中产阶级的生活审美和品质追求,具有商品性质的公共空间通过场所的自我品牌化(branding of space)渐现雏形[17]。公共空间的设计和管理均以促进资本循环、激发使用者在物质和精神等层面的消费想象为出发点。个体在这里自愿或非自愿地掩藏起了他们本真的身份,试图通过消费行为同社会地位发生关联,来淡化或消除自身与空间气质的隔阂[18]。这种空间氛围否定了公共生活的日常性、便利性和可负担性,使得公共空间的功能内涵不可避免地趋向于单一,侵蚀了更广泛的日常生活和蕴含在空间氛围背后的城市人的权利[19]。
消费主义之下,审美已不再是纯粹的个人偏好,它体现了城市权力与空间正义的重要内涵。社会防卫①社会防卫(civilian-based defense)是指社会团体、组织、个人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而采取的一系列防范措施和行动。社会防卫理论主张以未来社会的安全为目标,使刑罚的作用根据社会进化的原理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其目的不在于刑罚本身。结构一方面拓宽了人对空间的掌控,另一方面将特殊利益进行平民化兜售[20]。社会的政治需求、业主的盈利需求被包装成平民大众的生活愿景,改变公共生活的状态,力图完成从品味生产到权力地景的过程[3]。例如:中国近年频频出现的“新天地系列”商业街区,常通过整体的空间规划语言,贩卖其文化意义上的独特性,构建出完整的消费空间;抑或“巧妙地”将纽约高线公园的公共艺术作品驯化(domesticate)为广告和推进空间高档化的工具,服务于“高线主题乐园”[21]。这其中不仅包含文化的异化和商品化,更指向了公共空间私有化所带来的资本霸权困境[22]。
1.2.3 社会排斥与日益收紧的管理机制降低了公共空间的包容性
公共性(publicness)力求保障不同群体自由、免费使用公共空间的权利,体现在公共空间对多元并存之社会群体的宽容、开放性和可达性[23]。私有公共空间的出现和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使公共性与公共空间脱钩[24]。空间中严格的管理和规章考量(如摄像头、被扶手分隔以防止无家可归者占用的长椅、语焉不详的行为禁令等)常以安全为旗,牺牲了其本应具有的社交性和活动支持性(activity support),影响了人们对空间公共性的认知。通常,这些管理规则充斥了主观性和不确定性,管理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需求安排严格的控制,而被公共生活排除在外的人,往往是处境不利的弱势群体,他们得不到解释,也无处申诉[25]。公共空间作为社会共享资源的公共性和包容性逐渐减弱,公民空间权利亦被严重漠视。
对私有公共空间的另一种批判立足于空间所提供的经验实践:双面、对立和共存,进一步展现了私有公共空间的阈限特征。一方面,对于某一群体来说,私有公共空间所指向的商品或服务超出了他们的消费水平和支付意愿,这种“必须消费”的心理压力降低了他们使用空间的自主性和舒适感;另一方面,同一空间可能为消费能力更高的群体提供更为舒适的空间环境[26]。一些学者认为,如果私有公共空间的运作和繁荣需要边缘化或排斥某些行为或群体,则其与公共性的概念不可调和[27]。不可否认,公共性是空间社会包容的一个重要特质,但并非能用“有”或“无”进行二元区分。私人所有权与公共属性不会时刻针锋相对,也并非尖锐对立的两面。相反,私人资本与公共生活相互制衡、共生共存,现今仍旧繁荣的私有公共空间正是这些力量不断动态协商、彼此让步的互动结果。正如威廉·怀特(William Whyte)所说:语焉不详的公共政策对项目开发商的指导和监督作用极低,而“大部分建筑商是不会跨出分区法令半步,去多做一件事的”[28]。因此,如何通过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公共政策,保证私有公共空间的空间正义表达,在推进其可持续经营的同时扩大其社会效益,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本文实证研究选取了香港两个著名的私有公共空间作为案例。案例一K11 购物艺术馆(K11 Art Mall,下称K11)位于香港人潮涌动的尖沙咀核心地段,其前身为河道内重建项目,是文化介入城市更新的典型案例之一。改造后的原存街道“康和里”被转换为地面上的线状公共空间(图2)。案例二是位于湾仔的喜汇,它由一条印刷店林立的“喜帖街”①喜汇(The Avenue)原是香港的一条老街,名为“利东街”,俗称“喜帖街”或“印刷街”,是香港著名的印刷品制作及门市集中地,尤其以印刷喜帖著名。经重建蜕变为高档商住区“喜汇”。该项目包含两个公共空间,一是保留了原有的长约200 m 的利东街作为公众休憩广场,二是在五楼平台设置了平台花园供公众使用(图3)。
图2 K11 区位和概况
图3 利东街区位和概况
研究主要采取混合研究方法(mixed methods),即在实地调研与非侵入性观察(unobtrusive observation)的基础上,结合问卷调查以量化①问卷采用李克特量表对各变量进行评估,1 分代表“非常不同意”,5 分代表“非常同意”。空间使用者对案例的空间正义表达的看法,并随机请受访者解释其评价缘由。问卷设计以图1 所示的研究框架为指导,问题的设计既考虑了该理论框架所囊括的具体内容[4],也考虑了与本研究特定对象的相关性和实际可操作性。问卷涵盖空间正义因素表现评估、公共空间使用习惯和个人背景信息等三部分内容。其中,第一部分空间正义的因素表现评估以37 个问题(Qx)测度空间正义表达的影响变量(variable),涉及社会阶层与信息、可达性与邻近性、易行度等9 个方面(完整问卷详见增强出版②完整问卷请以手机扫描文末的二维码,在公众号“开放科学计划OSID”中查看“本文开放的科学数据与内容”栏目。)。
调研期间(2019 年6 月—2020 年1 月,每周随机抽取一天工作日以及一天周末,调研时间为9:00 am—10:30 pm),研究人员尽全力邀请所有空间使用者参与问卷调查,包括停留和过路人员,以最大限度地获取样本量及空间使用者的人口特征。填写问卷均为参与者的自愿行为,最终收集到K11有效问卷155 份,利东街75 份。
大体而言,两个案例的空间使用者男女比例相当,以中青年(21~50 岁)为主,他们多数居住在私人住宅,持有大学文凭,全职工作,拥有体面的收入③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政府统计处提供的“工资及劳动收入”数据,2020 年5—6 月全港每月收入中位数约为18 400 港元。资料来源:https://www.censtatd.gov.hk/tc/scode210.html。(表1)。利东街使用者的年轻化程度相较K11 更加明显(35 岁以下占61.3%)。笔者对调查结果数据进行了信度分析(reliability analysis),以及进一步的探索性因子分析④仅考虑因子荷载大于0.5 的因子。。结果表明:本实证研究中私有公共空间的空间正义的表达主要包含5 个因子,分别是活动多样性、安全性与管理、邻近与步行性、公共性以及公众参与(表2)。
表1 问卷参与者的基本情况
表2 因子分析结果
尽管新冠疫情大大减少了全球到港自由行的旅客,但两个案例街区仍拥有大量来自全港各区的本地使用者,加之附近白领下班后常常将K11 和利东街作为通道或等待友人的中转地,下午至晚上的空间使用者总是络绎不绝。
表2 所示分析结果表明,尽管私有公共空间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使用者进行各种他们喜欢的活动(Q30),能够促进人际交往(Q29),且能帮助人们逃离个人和生活压力(Q31)的环境更有益于包容不同背景的空间使用者(Q32),但是K11 与利东街对活动多样性的支持都不尽如人意(Q30,因素表现评估的平均值分别为3.11 和2.92)。据观察,两案例空间中主要的活动均以静态休憩和通行为主。不同的是,K11 中可进行的活动虽然有限,但其座椅更偏向于在空间的出入口区域集中设置,这一定程度上为使用者留有了构建自己小世界的余地,使得空间层次更为丰富(图4a);利东街中的休憩座椅则分散布置,不仅位于街道中央,让人直面商铺,大大压缩了前后的通行空间且降低了私密性,而且面对的商铺大都选用了柔性界面来区隔空间(图4b)。有些商铺直接面向街道敞开,将街道空间引入商铺内部,并可在街道许可规定的范围内摆放座椅(图4c)。如此,室内外公共活动的差异和边界在一定程度上被模糊,公共空间成为消费空间的延伸。坐在室外、享受室内商铺提供的服务的人,既是商铺的消费者,也是公共空间的使用者。
图4 K11 与利东街的座椅布置
此外,空间设计精美(Q26)、提供足够的设施(Q27)以及能提供较好的空间使用体验(Q28)对于空间正义的表达也非常重要。K11 是一座以艺术为主题的商场,而利东街以历史主题为卖点。自开业来,两个案例均举行了多次主题活动,包括与商业品牌和社会企业合作的展览和演出。虽然两个案例的公共空间都设计精美(Q26,平均值3.8 和4)且提供了较好的空间使用体验(Q28,平均值3.9 和3.7),亦时常有不同种族或文化背景的使用者出现(Q32,平均值4.1 和3.9),但均有着强烈的去地方化意味。如前所述,K11更新项目中,康和里街道连同它周遭的酒吧一同消失殆尽,被置换为集团式经营的连锁店。利东街的更新项目也曾在香港的规划史上落下不可忽视的重墨,但让人无奈的是,旧时关于“喜帖工业”的集体回忆现今只浓缩为入口处的一尊雕塑、一个象征(图5)。即便贩卖着不同的情怀,两个案例精致的中产化审美倾向仍垄断着空间生产权且趋向同质:它们抽空了在地的情感与链接,创造的更多的是可以出现在世界上任何地方、被人为制造、符合“生活在别处”想象的象征符号,而非根植于本地文化成长。公共空间本应作为促进不同背景的人交往、引导使用者感受人文风貌和精神内涵的载体,在这里却改换为名店林立消费地标的背景,进一步被缩小为转角处的艺术装置,与集体记忆脱嵌。
图5 喜汇利东街重建前(左图)后(右图)的喜帖工业文化意向
资料来源:左图来源于https://iconada.tv/profiles/blogs/3600580:BlogPost: 739000;右图为作者拍摄
问卷表明,低夜间犯罪率(Q14)、安保人员的配备(Q15)能够很好地降低公共空间使用安全隐患(Q11),此外,其空间正义表达也依赖于公共空间的持续保养(Q23)与科学管理(Q21)。公共空间中伦理秩序的生根发芽,不仅依赖于外在的空间规划,也依赖其内在的社会过程,公众渴望安全的空间。私有公共空间管理者在满足公众需求、从提升使用者安全感中获益的同时,其对权力的运用和协调方式也影响着公共生活与私人利益的平衡。
安保人员(Q15,平均值为3.6)和24 小时不间断工作的摄像头在K11 和利东街中均高度可见。若排除这些以“安全保障”为出发点的基本规训工具,K11 对空间中随机活动的管理则较为宽松①笔者在多次对K11 进行实地调研和问卷发放的过程中,未受到安保人员的任何干扰,且他们在采访时积极配合。,没有长篇累牍的公共空间使用规范,仅有“不准吸烟”的指示牌。相反,利东街的更新被质疑牺牲了公民利益和社区网络,将重建的价钱置于价值之上,而受到各方媒体的诟病[29]。例如:利东街细致列出19 条公众休憩空间规则,全盘拒绝诸如滑板、派发广告、放气球、游戏、唱歌等“不受欢迎的行为”;规则中还包括许多模棱两可的定义,如“扰乱秩序”“不雅”“妨碍他人”“不当使用”等主观性很强的词语。“管理人员”有权将仅被认为“即将违反本规则任何条文的人”逐出公众休憩空间①笔者在对利东街及其屋顶花园调研时受到在地保安的阻拦。虽没有清晰的条款指明“学术调研”和“不带商业性质的问卷调查”属于被禁止的行为,但期间工作人员反复申明此项禁令(即将违反本规则任何条文的人逐出公众休憩空间)并非仅针对笔者,而是按照管理公司的规定,该类活动不可以在此“私人物业”中进行。(图6)。
图6 K11的指示牌(左图)与利东街中繁复到不易阅读的公共空间使用规则(右图)
看似只是物业(Q15)与空间管控方式(Q21)的不同,实则反映出两个案例在空间正义表达上的差异。K11 更大程度上展现了其接入公共生活的潜力,接受广义上除购物行为外的空间使用方式发生;而利东街公共空间中隐性的控制和社会压迫的倾向勾勒了一幅资本的霸权地图——不能容忍偶然、争论、即兴,不允许怪异的言行或无组织的社会活动。其管理机构只接受可预测的行为范式,竭力维护中产的消费模式,而将一般性的公共生活拒之门外,让公共空间的自由使用成了一个伪命题。正如佐金在《裸城——原真性城市场所的生与死》中对纽约联合广场的评价——“公众获得了清洁、安全的空间,同时也丧失了对它的掌控”[30]。
总体来看,本研究两个案例均具有较好的邻近性与可达性(Q8,Q9,Q4 和Q18,综合平均值为3.78),在附近工作的空间使用者(52.6%)多于在附近居住的(40.4%)或专程到达此地的人(7%)。其中,85.3%的受访者认同该公共空间的可步行性,且84.3%的受访者认为步行至该公共空间是一个愉快的过程。
作为区内著名商业空间,K11 的公共空间和利东街都承载了一部分街道的功能和特质。K11 公共空间的围合性及其玻璃上盖,使该空间的“内向”趋势较为明显。空间入口直接朝向街道,视线可达性较高(图2)。喜汇项目中利东街的公众休憩广场保留了其更新前的街道形态,物质空间和视觉的畅达性均较高,且因其全然不同的建筑风格被周边未经更新的老旧城区风貌衬托得尤为突出;唯其五楼平台花园“隐藏”在可达性低、相关信息不普及、不易发觉的裙楼屋顶,空间使用者人数大大减少,从而内化成为住户们的私家花园(图3)。喜汇两个公共空间的布置及其在可达性上的差别,与其商业导向性不谋而合。与K11 类似,利东街开放作为通道将市民引入其中,提高交易活动发生的可能性,人气带来的空间活力也利于提升商铺租金;而屋顶花园为纯粹的休憩空间,其商业变现能力相对较弱,从极易被忽视的指示牌也可看出商家并未重视引导人们来使用屋顶花园。
问卷结果显示,公众希望在使用公共空间时,既不会因为空间管控太过严格而感到拘束(Q25,平均值3.72),也无须任由消费主义浪潮席卷(Q17,平均值3.71)。他们接受与无家可归的人共处(Q16,平均值3.23)。据调研观察,非洲、南亚、东南亚使用者对K11 的使用率较高,以少数族群为代表的弱势群体可以在K11 找到一份包容与自在;而利东街中衣着考究的白人出现的频次较高,他们与利东街高度精品化的空间氛围相互映衬。利东街的受访者对其公共性的表达给出了相对较低的中立意见(Q16,Q17 和Q25,平均值分别为3.05,3.09 和3.2)——在利东街,无家可归者的出现让他们感到不和谐和不安;在空间使用的过程中,他们认为自己有消费的义务,但空间的管控使他们感到拘束。
如前所述,公共空间的安全性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公众的使用和空间正义的表达。但是对于安全风险已大幅降低、行为时刻被监控的公共空间,开发商在“提高安全性”方面的额外投资很难再直接对空间正义的表达有所裨益。同时,私有公共空间的运营和管理缺乏透明的条例和公众参与、监督机制。积极地看,这些瑕疵也为其改进指明了方向:管理人员可通过适当的措施(如提供服务台和公开信息等)提升空间亲密感和包容度,在空间中增加“有效的眼睛”进而提高空间的安全性,而不是简单地增加安保措施[31]。此外,并非所有使用者都以消极的目光看待私有公共空间的公共性。利东街及其附近经济实力较好、饲养宠物的住户常在这里遛狗,五楼平台还偶尔出现以遛狗为目的的聚会。部分利东街的受访者表示对五楼平台花园并不了解,也不知晓利东街属私人物业,只是将利东街视为普通街道,并赞赏了该空间中的私人保安和清洁工——得益于他们的工作,这里的公共空间整洁有序,空间档次和安全感较高,受访者对该空间的喜爱程度得以大幅提升,空间的使用体验也得到保障。同时,两个案例中定期出现的主题活动和打卡点丰富了公众的生活,提高了空间的可看性。虽然活动创造出许多消费意向,但也因此提高了空间的主题性和美学价值。与非营利组织共同举办的社区营造活动聚集了附近的居民共同参与,也促成了社区融合和公共交往。因而,私有公共空间并非公共空间营造的反面教材,这种特殊的阈限性是商业与公共利益、大众娱乐与精英休闲风格之间博弈的结果。
在私有公共空间开发与营造的过程中,适当的公众参与有利于使该空间的设计和管理同社区需求相匹配,增强公众监督和开发商责任感。正如本研究结果所示,虽然27.4%的受访者认为自己曾参与过此类公共空间的设计与营造(Q3,平均值1.87),且63.9%的人认为自己仅有一点甚至不太了解在自己所居住的地区内自己有权使用的私有公共空间(Q2,平均值3.1),但高达94.7%的受访者表示,希望增进对此类空间的了解(见完整问卷Q1,平均值4)并进一步参与其生产过程。
公共空间的公共属性因私人所有权这个资本指向性明显的势能介入而发生改变。私有公共空间作为激发城市活力、平衡公私效益的管理机制下的创新产物,其界于“公”与“私”之间的阈限特质,赋予了它更多的可能性。回顾两个案例,K11 提供了在规训与消费主义之下营造相对自由的公共生活的范式,在资本逻辑中保有文化与空间平民化的可能性;利东街则是典型的绅士化、精品化、迎合中产品味的私有公共空间之一。
多样性是公共空间应该培养和推崇的品质。虽然城市生活充斥了意外、自发和混合等未知的经验,但是受到高度控制的私有公共空间所营造的,可能是经过修剪、净化的以及安全、可预见的“虚假”世界和经历,它通过或隐或显的排斥,将符合期望的公众与边缘群体隔离开。虽然这种过滤后的空间氛围使得同质化的群体无法与不同阶层的人进行临时性的社会互动[9],但某些形式的排斥(如禁止衣衫不整的乞讨者、流浪汉,甚至是小摊贩入内)可能是保护特定类型的多样性和社交氛围的代价,而这种牺牲对于保护另一些人所渴求的整洁有序的公共生活必不可少。有学者认为,香港承载着平民大众日常生活文化的空间在这种私有公共空间的普遍化浪潮下,已逐渐边缘化并逼近消亡[29]。但不能否认,更倾向于服务单一社会群体的、资本管控下的公共空间,也是无可避免的公共生活新的类型与趋势——正如哈贝马斯(Habermas)所倡导的平民公共领域,虽然具有局限性,但原则上并不拒斥任何人使用这些空间并参与其中的公共生活[32]。换句话说,排他性与公共性之间的差异并不是绝对的。如果这种公共场所能够鼓励来自不同背景的人们进行社交互动,即使有时不充分,若它依然能在高强度规训之下孕育出公共生活的暗涌和随机变化,仍可被认为是一个有潜力促进空间正义的、可以为使用者提供暂时逃离生活压力的安静场所[33]。长远来看,即便处于严格管控之下,一些私有公共空间的排斥性对其整体使用情况和社交性仍影响甚微,吸引和排斥、鼓励和劝阻使用可最终达到动态平衡。私有公共空间这种阈限性与政府公园的日常化大不相同,这种中间性特质也使我们既不能断然否定其公共性和社会效益,亦不能贸然得出私有公共空间的存在都是非民主的结论。
公共空间的空间正义问题,实质上指向了私人所有权与空间正义间的冲突性生产关系,体现了空间生产与空间消费者的权利博弈。在私有公共空间的营造过程中,公众利益常处于商业利益的从属地位,并被空间设计和管理巧妙地掩盖。本文通过对私有公共空间中空间正义与开发商私权博弈的相关论述,说明城市设计在促进社会融合和包容性发展方面可发挥关键作用。尤其是在新冠疫情的冲击之下,公共空间对市民身心健康有不可取代的疗愈和促进作用。如何鼓励与拓宽弱势群体参与空间生产的权利与渠道,减少对其的空间剥夺,创建可调节的、差异性的城市空间,在后疫情时代的健康城市建设中也需要更多、更深的思考和探索。
私有公共空间的阈限性使其跳出了公共与私有的二元视角,直面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之间的过渡区间,为公共生活预留了一种可调节性。全球化资本和审美驱动着城市的发展,但该驱动力需要集结大众力量,而不只是最大化地表达某个阶层的利益。空间正义所追求的不仅仅是“公共”的象征意义,而且是在一个排他性的、特殊利益的权力语境中,善用公共空间的阈限性,探索如何通过公众参与空间治理,减少由于私人资本在此类空间中的压倒性权力给公众对公共空间的自由使用权带来的威胁。我们可以通过合理设计,给予公共生活持续变动的可能性和容忍度,引导私有公共空间本土化和日常化;同时,创立沟通和理解的平台,结合法制化管理保障公共性,坚守公共空间的公共价值。在充满矛盾张力的私有化与公共性之间,达到折中的动态平衡。
注:未注明资料来源的图表均为作者拍摄或绘制。
特别感谢问卷参与者的配合、审稿人的批评指正以及编辑部的耐心帮助!
[1] KAYDEN J S.Privately owned public space: the New York City experience[M].New York: John Wiley &Sons,2000.
[2] 于洋.纽约市区划条例的百年流变(1916—2016)——以私有公共空间建设为例[J].国际城市规划,2016,31(2): 98-109.
[3] ZUKIN S.Landscapes of power: from Detroit to Disney World[M].Berkeley,Calif.: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91.
[4] JIAN I Y,LUO J,CHAN E H W.Spatial justice in public open space planning: accessibility and inclusivity[J].Habitat international,2020:102122.
[5] JIAN I Y,CHAN E H W,XU Y,et al.Inclusive public open space for all:spatial justice with health considerations[J].Habitat international,2021,118: 102457.
[6] DEBORD G.Society of the spectacle[M].Detroit: Black &Red,1983.
[7]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初版)[M].台湾: 桂冠园书股份有限公司,2003.
[8] HARVEY D.Social justice and the city[M].London: Edward Arnold,1973.
[9] YOUNG I M.Justice and the politics of difference[M].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0.
[10] 周恺,董丹梨,潘兰英.城市的正义:西方“社会公正”思想的意识形态根源[J].国际城市规划,2019.34(3): 78-86.DOI: 10.22217/upi.2018.166.
[11] 李建华,袁超.论城市空间正义[J].中州学刊,2014(1): 106-111.
[12] FAINSTEIN S S.The just city[J].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urban sciences,2014.18(1): 1-18.
[13] SOJA E W.Seeking spatial justice[M].Minneapolis: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2010.
[14] DIRSUWEIT T.New urbanism,public space and spatial justice in Johannesburg: the case of 44 Stanley Ave[J].Annales de géographie,2009(1):76-93.
[15] KAYDEN J.Using and misusing law to design the public realm[J].Regulating place: standards the shaping of urban America,2005: 115-140.
[16] RIGOLON A,NÉMETH J.A QUality INdex of Parks for Youth (QUINPY):evaluating urban parks through 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s[J].Environment and planning b: urban analytics and city science,2018,45(2):275-294.
[17] KLINGMANN A.Brandscapes: architecture in the experience economy[M].Cambridge,Mass.: MIT Press,2007.
[18] MILLER J.The passion of Michel Foucault[M].London: Harper Collins,1993.
[19] SENNETT R.The fall of public man[M].New York: W.W.Norton &Company,Inc,1992.
[20] MARCUSE H.One-dimensional man: studies in the ideology of advanced industrial society[M].Boston: Beacon Press,1964.
[21] SACCO P L,TARTARI M,FERILLI Guido,et al.Gentrification as space domestication.the high line art case[J].Urban geography,2019.40(4): 529-554.
[22] 刘彬,陈忠暖.权力、资本与空间:历史街区改造背景下的城市消费空间生产——以成都远洋太古里为例[J].国际城市规划,2018,33(1):75-80.DOI: 10.22217/upi.2016.26.
[23] 许凯,Klaus SEMSROTH.“公共性”的没落到复兴——与欧洲城市公共空间对照下的中国城市公共空间[J].城市规划学刊,2013(3): 61-69.
[24] 潘忠党,於红梅.阈限性与城市空间的潜能——一个重新想象传播的维度[J].开放时代,2015(3): 140-57.
[25] NÉMETH J.Defining a public: the management of privately owned public space[J].Urban studies,2009,46(11): 2463-2490.
[26] LANDMAN K.Evolving public space in South Africa: towards regenerative space in the post-apartheid city[M].London: Routledge,2018.
[27] HAJER M A.In Search of new public domain-analysis and strategy[M].Rotterdam: NAi Publishers,2001.
[28] WHYTE W H.The social life of small urban spaces[M].New York: Project for Public Spaces,1980.
[29] 郭恩慈.东亚城市空间生产[M].台北: 田园城市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11.
[30] 莎伦·佐金.裸城——原真性城市场所的生与死[M].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
[31] JACOBS J.The death and life of great American cities[M].New York:Vintage,1961.
[32] HABERMAS J.The structural transformation of the public sphere: an inquiry into a category of Bourgeois Society[M].Cambridge,Mass.: MIT Press,1989.
[33] NÉMETH J,SCHMIDT S.Toward a methodology for measuring the security of publicly accessible spaces[J].Journal of the American Planning Association,2007,73(3): 283-297.
The Interplay Between Privately-owned Public Space and Spatial Justice: The Case of Hong Kong
罗洁梅,香港理工大学、同济大学,双学位博士研究生。jiemei.luo@connect.polyu.hk
王安琪,博士,浙江工业大学设计与建筑学院城乡规划系,讲师。wanganqi@zjut.edu.cn
陈汉云,博士,香港理工大学建筑及房地产学系,教授。edwin.chan@polyu.edu.hk
陈蔚镇,博士,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景观学系,教授。ann_1101@163.com
邵健伟(通信作者),博士,香港理工大学设计学院,公共设计学讲座教授,公共设计研究室主任。m.siu@polyu.edu.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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